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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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推动“数据”向“数据资产”转变,杭州工商信托创新数据信托产品
发布时间:2024/03/05

记者近日获悉,杭州工商信托创新推出了“数据信托”系列产品,首单杭工信·数金晟1号数据信托(以下简称“数金晟1号”)正式成立。

数金晟1号是杭州征信以合法持有并经营的数据服务收益权作为委托财产设立资产服务信托。杭州工商信托作为受托人,对于受托管理的数据服务收益权,以信托合同架构为载体,完成资产权属确权行为,并动态观察该数据服务交易模式、频次、服务对价等资产要素,从而在合理审慎原则下开展动态估值。据悉,数金晟1号在产品架构中还引入了杭州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交易行为提供专业顾问服务。

在推动“数据”向“数据资产”转变的过程中,信托作为金融载体,为数据资产确权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护。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专业管理和完善的运营体系,能够在处理复杂的数据资产管理过程中,提供独立和公允服务。此外,信托制度有助于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充分、公允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

杭州工商信托相关人员表示,此次数据资产信托产品的成功设立,是大类资产业务的新动能启动,在业务试水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相关制度配套性问题,需相关政策进一步确立。这些问题的解决,意味着众多中小型科技企业有望以自身合法经营的数据服务收益作为资产,开展相应投融资场景应用,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新的路径。

 

本文首发于《杭州日报》202435日第9版 经济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