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我是合格投资者
取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

(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于服务价格信息的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应当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内部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处理和及时答复客户投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自查机制,对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服务价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在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方面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生效后,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监会创新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事宜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广大群众金融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银行业不断改善服务理念和方式,加强金融创新,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种类日益丰富,功能日益完善。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受理渠道的多样化,使服务价格披露和金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形式更加复杂,而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而且很分散;银行服务价格领域暴露的问题增多,亟待规范。基于业务发展进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讨论并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系统性规范。

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出台均十分关心,请问《办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三、《办法》对商业银行代理其它机构收费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四、《办法》在推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公开透明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办法》强调银行应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知晓银行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从信息披露渠道、告知义务、公示内容、合同条款四个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对强制客户接收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

在保障客户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银行应及时终止服务,保障客户选择权。

五、商业银行对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适时对服务价格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并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对客户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以外,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直接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六、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办法》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突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定价,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合规等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

七、《办法》如何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答:《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

(一)基于《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的合规性管理。

(二)严格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的信息披露行为,对披露方式、披露内容、披露流程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重点强调银行服务价格信息告知的有效性,保护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内部监督、监管者监督和公众监督三管齐下,使银行服务收费行为更加公开透明。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充分保障银行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如何用好公众意见做好开门立法?

答: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了社会和各类机构对《办法》提出的宝贵意见两千余条。

反馈意见主要包括:《办法》与《商业银行法》关系的问题,对商业银行部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合法性提出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过窄,要求制定印发详细的政府定价目录,并建议尽可能采取低价水平。

经逐条梳理研究,联合工作组对反馈的合理意见尽最大可能吸纳。对涉及专业表述的修改意见,基本吸收;对没有分歧但表述不同的意见,本着准确简练的原则进行了文字修改;对有分歧的意见,研究形成了统一的表述。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行为自律规范》的通知        

关于向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告        

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直达能力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函        

关于提供信息技术增值服务的公告 (第五期)        

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提供信息技术增值服务的公告 (第四期)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关于提供信息技术增值服务的公告 (第三期)        

关于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        

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提供股权托管相关服务的公告        

关于《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规范银行函证业务收费的倡议书        

关于银行服务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的通报        

关于提供信息技术增值服务的公告(第二期)        

关于印发《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正式提供信托估值及相关服务(第一期)的公告        

关于提供信托风险资产处置居间服务的公告        

关于提供信息技术增值服务的公告(第一期)        

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倡议书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        

关于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意见        

关于提供核验查询类数据服务的公告(第二期)        

关于提供核验查询类数据服务的公告        

关于继续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收费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银行业保险业回归本源行动纲要》的通知        

关于修订《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关于济宁辖区银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银行业促进“降成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用卡业务利率市场化自律公约        

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辖区银行业对接五大发展行动暨“双轮”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银行业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分流人员就业创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辖区建立小微企业“双惠”银行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关于部分服务价格相关问题的注意事项说明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皖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201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答复部分银监局银行服务价格相关问题的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抓好政策落实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新常态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团贷款中间业务收费行为自律公约        

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要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        

关于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深化改革创新驱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在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云南银行业支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的指导意见        

关于银行业支持合肥市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尚福林在全国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张荣芳在2014年上海银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多措并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通知        

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商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监管工作信息舆情专刊 第 21 期 (总第 168 期)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关于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和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相关解读

银保监:坚决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严控银行信贷收费!刚刚银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人行等六部委发文!        

             新一轮监管大检查来袭!银保监会131号文严查违规收费,附200处罚案例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