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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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让传承谈钱不伤感情
发布时间:2021/01/27

新的一年,我们已然迈入了《民法典》的新时代,这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为了彻底保护公民的权利,涉及到了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在婚姻和继承等领域做出了较多变动,引发了许多高净值家庭的关注。

近期,杭州工商信托的忠实客户王阿姨听说财富管理部刚与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吴晓洁律师团队,针对“民法典下的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做了现场研讨,王阿姨喜气洋洋说起自己儿子即将成家的喜事,顺便也聊起了她的疑惑:

王阿姨家近年来一直由儿子负责投资理财,那么,婚后儿子购买的信托产品会不会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在其他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呢?

接着,王阿姨又说起全家人已经在看学区房了,但不大清楚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婚前或婚后给儿媳加名的区别是什么,是否有最新的法律规定?


经与杭州工商信托法务部和吴晓洁律师团队的讨论与确认,我们为王阿姨做了解答:


一、婚前投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法条详见文末)

因此,若婚后儿子有投资的操作,信托的收益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婚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如果婚后做了投资操作,其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婚前投资本金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该本金有较大概率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比如,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在一个账户中,经过多次收入支出和投资操作后,从法律实务上其实很难区分出其中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二、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谁?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王阿姨给儿子在婚前买了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且没有贷款,房产算作儿子的个人财产。若婚后加名,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如果婚姻关系破裂面临房产分割,因房产共有,夫妻对房产均可主张权利,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分割,具体因素如夫妻结婚时间的长短、对房产的出资贡献、加名时的情形等等。

如果王阿姨给儿子在婚前全款买了房,同时又登记在儿子和未来儿媳双方名下,此时房产就是儿子和未来儿媳共有。此后如果婚姻关系破裂面临房产分割,和之前的情况一样,因为房产共有,夫妻对房产均可主张权利,法院一样会综合考量夫妻结婚时间的长短、对房产的出资贡献等进行分割,一般会对出全资一方在房产分割上作出适当倾斜。


王阿姨听完后,继续咨询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谈钱不伤感情又实现和谐的财产保护呢?


我们推出的“嘉和汇”和谐传承家族信托就是以促进家庭和睦,实现和谐分配为目的,受到了广大高净值家庭的欢迎,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替代尴尬的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设立家族信托无需受益人签字,同时可设置对受益人的限制性披露,实现财富的私密安排;

二是更好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委托人可明确约定信托分配的资产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三是可在信托内设置鼓励婚姻持续、鼓励生育、鼓励接受教育等正面激励措施,设置防止挥霍、防止婚变等负面遏制条款,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睦;

四是可拓展性强,如未来可将不动产装入信托,约定居住权及租金收入分配,限制抵押、变卖房产等操作,也可装入家族企业股权,保护家族财富。


近年来,杭州工商信托建立了集财富管理部门、家族信托办公室、策略配置部、财富运营中心于一体的财富管理服务体系,精准匹配高净值客户的财富需求。

比如,在“嘉和汇”和谐传承家族信托的服务过程中,您的专属财富经理和家族信托办公室将携手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税务团队,共同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综合运用各类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为您定制专属的综合解决方案。



国是千万家,家是小小国,一个可靠的传承制度安排有助于家族的兴旺传承。家和万事兴,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嘉和汇”和谐分配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传承制度的最佳执行者,将助力高净值家庭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和谐传承!




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