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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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04/10/13
由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新洲集团)等四家公司收购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浙江新洲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收购报告书.

2004年10月11日浙江新洲集团等四家收购方与公司三家法人股股东签订了《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解除了双方于2003年12月2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因履行该合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公司认为,浙江新洲集团终止对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收购,不会对信托计划的实施构成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