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由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新洲集团)等四家公司收购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浙江新洲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收购报告书.
2004年10月11日浙江新洲集团等四家收购方与公司三家法人股股东签订了《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解除了双方于2003年12月2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因履行该合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公司认为,浙江新洲集团终止对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收购,不会对信托计划的实施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2004年10月11日浙江新洲集团等四家收购方与公司三家法人股股东签订了《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解除了双方于2003年12月2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因履行该合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公司认为,浙江新洲集团终止对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的收购,不会对信托计划的实施构成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