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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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及清算分配公告
发布时间:2005/08/01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推出的“浙江水泥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03年8月1日成立,本信托计划共集合资金21173万元人民币,信托期限为二年。
按本信托计划约定,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对浙江水泥有限公司增资,光宇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以受托人原始投资价格的114%(不变价格),受让受托人名下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的股权。光宇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中于2004年8月15日支付股权转让款1482.11万元,该款项已作为信托收益于2004年8月向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分配;截止2005年7月31日,受托人已收到光宇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其余股权转让款22655.11万元,至此,光宇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出资转让款。按照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05年7月31日正常终止。
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计划的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在信托计划终止2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应享有的信托收益(信托财产)汇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受托人预计本次可向信托受益人分配的实际信托收益将超过预期年收益率6%。具体信托收益将在“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收益情况暨信托财产清算分配报告中披露。
特此公告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