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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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信•鸿利1号公用事业稳健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
发布时间:2005/11/28
  我公司推出的“杭信•鸿利1号公用事业稳健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于2005年11月27日提前结束,信托计划于2005年11月28日成立,信托计划规模为壹亿伍仟万元。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总额15000万元,共签署信托合同125份。
  特此公告。

[align=right]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8日[/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