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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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花园房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收益情况暨信托财产清算分配报告
发布时间:2005/12/13

报告期:2003年12月11日?2005年12月10日

一、信托计划的成立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金港花园房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03年12月11日
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117,300,000.00元
信托计划期限:2年
信托账户:杭州信托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在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开立了信托账户,并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受托人: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托”)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杭州信托已将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117,300,000.00元,全部贷款给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金港花园房产项目的建设;截至报告日,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全部贷款资金用于金港花园房产项目的建设。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符合信托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

三、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信托计划管理和运用合规性声明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受益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信托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二)账户的独立情况
杭州信托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了信托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管理制度与架构设置
杭州信托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过程中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并?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了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br /> (四)受托人亲自管理职责的履行
报告期内,杭州信托认真履行了受托人职责,积极进行项目跟踪,及时了解贷款方上海金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金港花园房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贷款担保方??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的运营情况。

四、信托计划收支及可分配的信托财产情况
报告期间,本信托计划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信托贷款利息及相应的利息孳息收入。报告期间,信托财产运用产生的收入合计为12,114,412.15元,发生的信托费用为661,246.90元(未含受托人报酬),本信托计划实现的收益为11,453,165.25元。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成立满12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首期信托收益。我公司已经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首期信托收益4,692,000.00元通过代理收付银行直接划入受益人各自银行账户。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实现收益大于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的,在扣除预期收益和信托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杭州信托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相关约定,报告期间本信托计划享有的信托收益、可分配信托收益、应分配信托财产、受托人报酬等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信托计划资金 117,300,000.00
信托计划收益 11,453,165.25
信托计划收益率 9.76% 年收益率4.88%
信托计划资金的预期收益率 4%/年
应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 9,384,000.00
其中2004年12月20日前已经分配4,692,000.00元,本期信托收益4,692,000.00元将于2005年12月16日前分配。受益人实际年收益率为4%。
本期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4,692,000.00
本期应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21,992,000.00
其中信托计划资金本金117,300,000.00元,信托收益4,692,000.00元
受托人报酬 2,069,165.25
其中已于2004年12月10日收取732,460.92元,本期受托人报酬为1,336,704.33元。
推介期利息 12,216.80(含税) 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一次性分配

六、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对象
截止2005年12月10日在杭州信托登记在册的持有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全体受益人。
(二)分配情况
根据“金港花园房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杭州信托按分配规则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共计121,992,000.00元,由杭州信托2005年12月16日前通过代理收付银行直接划入受益人各自银行账户。

七、推介期利息的分配
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的利息归受益人各自所有。根据本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推介期利息收入的分配规则如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利息税完税后于信托期限届满时随信托收益一并划入受益人设定的受益账户。
杭州信托按上述分配规则向全体受益人发放各受益人应得的推介期利息,于完税后在本期信托收益分配时划入受益人各自的银行账户。

八、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杭州信托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1-87218136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