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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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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5号令颁布的意义?
由原来的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升级后的《办法》效力层级更高、使用范围更明确、违法成本更高。
5号令主要有哪些内容?
—明确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对过往业绩或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
—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禁止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丰富纠纷解决路径: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支付机构充分运用调解。
—增强消保工作透明度:银行、支付机构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视情况将相关信息向其上级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反馈,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违规违规成本提升: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提升对和银行、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5号令明确了哪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禁忌事项?
1. 金融营销信息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2. 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如理财产品等)宣传“保本”、“无风险”。
3. 强制搭售产品、擅自改变金融服务内容。
4. 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要挟获取与业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
5. 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 金融信息未经许可超出范围使用。
7. 挪用、非法占用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8. 未披露贷款产品年化利率,例如仅宣传月利率。
5号令中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做什么?
1. 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时, 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2. 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与活动。
3. 明示收集、使用金融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信息严格保密。
4. 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