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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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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资管新规”?
狭义的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也即“资管新规”本规),在经过过渡期后,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行。
而广义的资管新规是从2018年4月27日之后一整套资管行业的规则体系,分别从银行理财、资金信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五大类资管产品出发,制定规则细则,然后分别从底层资产逻辑出发指定标准化资产认定细则,从产品形态角度对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打了补丁,正式纳入货币基金的管理框架。最终形成了一套全新资管监管政策脉络。
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所以,资产管理产品应该是未来金融界最常用到的热词——囊括了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期货、保险资管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七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要注意,上述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并不天然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如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财产权信托等,都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之列)。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狭义的资管新规是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也即“资管新规”本规),在经过过渡期后,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行。
而广义的资管新规是从2018年4月27日之后一整套资管行业的规则体系,分别从银行理财、资金信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五大类资管产品出发,制定规则细则,然后分别从底层资产逻辑出发指定标准化资产认定细则,从产品形态角度对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打了补丁,正式纳入货币基金的管理框架。最终形成了一套全新资管监管政策脉络。
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所以,资产管理产品应该是未来金融界最常用到的热词——囊括了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期货、保险资管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这七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要注意,上述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并不天然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如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财产权信托等,都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之列)。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