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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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的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0/08

2021年10月,部分信托公司近日收到银保监会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以外设有异地管理总部或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信托公司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异地管理总部整改工作,其中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信托公司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异地前台部门不得有业务等审批权限。

目前该通知仍属于在业内征求意见阶段,且总体符合市场预期。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中后台管理,以及对业务和人员的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发展。

对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的原因,征求意见稿也指出,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展业,普遍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营销等部门。因管理半径拉长,多数信托公司对异地部门缺乏有效管控,积累风险隐患,影响监管政策传导执行。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业务同质化严重,加剧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损害竞争秩序。更有部分信托公司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弱化虚化注册地住所的职能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将来一旦落地,将对部分信托公司的人事安排、部门设置带来较大调整压力。根据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应合理安排单个异地部门员工规模,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信托公司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七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异地部门,但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可选择一地集中设立异地部门(同一地址),且应设有地区负责人。信托公司应按照既定方案有序开展后续工作,防范各类风险;应科学设定异地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机制,不应将达到内部相应绩效考评要求作为异地部门正式成立条件;应加强企业文化的向下传导,增强异地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