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投资管理资产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三)
    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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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实施20年促进行业规范稳健发展——访《信托法》起草人之一蔡概还
发布时间:2021/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20年,对于已实施了20年的《信托法》,业界怎么看?《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行业发生了哪些变化?就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信托法》起草人蔡概还。

《金融时报》记者:作为起草人之一,您认为《信托法》制定并实施的初衷是否已经实现?

蔡概还:说到制定《信托法》的初衷,主要是当时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从1996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信托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时的起草说明看,《信托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了将我国信托制度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使信托业健康、规范地发展。这一目的应该说已基本达到,因为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功能突出。目前,信托制度已经在以下领域得到应用:一是信托型基金,包括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等;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四是遗嘱信托、民事信托;五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此外,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也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根据《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其二,是为了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信托法》规定设立公益信托须经审批,但由于关于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空白,因此,公益信托在我国一直难以得到有效实践。2016年,慈善法专章规定了属于公益信托的慈善信托,并将“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慈善信托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20年来,信托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您认为《信托法》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蔡概还:信托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担任受托人的法人机构;狭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专指信托公司。我仅分析一下《信托法》对狭义信托业的影响。

以2001年《信托法》出台为分水岭,我国信托业发生了第一次质变,其业务模式由“主营中间业务、兼营固有业务”转变为“主营固有业务、兼营信托业务”。《信托法》出台前,因为我国没有建立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即使想开展信托业务也无法实现。可以说,《信托法》出台前的五次清理整顿,整顿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而非信托业务或者说是信托活动。《信托法》出台后,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托关系,根据这种关系进行的各种信托活动才有法可依。同时,《信托法》也为我国营业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使信托公司走上了法制化的规范发展轨道。

《信托法》出台后,信托公司摸索和发展信托业务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信托监管部门也付出了大量心血。经过10年努力,截至2010年年底,信托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其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理财机构的市场地位得以确立。至此,信托公司完成了第二次质变,即其业务模式由“主营固有业务、兼营信托业务”转变为“主营信托业务、兼营固有业务”。我认为,这一定位现在和将来都无须再变,信托公司是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时报》记者:近些年,与信托相关的各类规章制度出台不少,业内也不断有修改《信托法》的呼声,您认为原因何在?如有修改必要,您建议从哪些方面着手?

蔡概还:目前来看,《信托法》最大的遗憾是缺少对营业信托的规范。没有营业信托的法律规定,营业信托的活动就缺少法律的方向性指引。《信托法》起草过程中曾包含对营业信托的规范内容。2001年,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到,“将信托业的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最后出台的《信托法》删除了对营业信托的有关规范内容。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时不删掉,《信托法》可能就会错过出台的窗口期。

但《信托法》出台后,我国的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实践,特别是信托公司的展业规范,全部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加强营业信托的立法已经非常紧迫,这可以通过修改《信托法》来实现,也可以学习借鉴境外的做法,对于营业信托或者说一些特殊的信托业务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的话,未来我国信托业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就会更加完善。此外,关于信托的定义、委托人权利、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也可以做进一步的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法》急需的一些配套制度,诸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安排、信托财产过户制度等,不必非要通过修改《信托法》来解决,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金融时报》记者:与20年前相比,您认为当前信托业务呈现什么特点?在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何在?

蔡概还:目前,信托业务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以信托为主业,辅以固有业务;二是业务种类以融资类信托为主;三是主要管理信用风险。

在《信托法》实施的这20年里,信托业务发生了两次质变。第二次质变以来,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快速增长,从2010年末的3.04万亿元增加至2021年6月末的20.64万亿元。在此过程中开展的创新主要围绕融资类业务展开。我认为,目前信托公司之所以还要转型,不是要改变资金信托业务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模式,而是要改变这两种信托业务中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方式,即摒弃债权信托等融资类业务,转型为以非融资类业务为主,以管理受托责任风险为主。非融资类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各类投资类信托业务和服务信托业务。

在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制度仍大有可为。在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中,资产隔离最重要,即交由他人管理的财产,要和该第三人的自有财产实现法律上的分离,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当他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受托管理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资管财产独立性并能够实现资产隔离安排的,主要是信托制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重申:“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同时,信托制度下的受托管理人要求履行信义义务,即管理他人的财产要与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可以说,这些制度安排,使信托成为资产管理的最佳工具之一。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业务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可借此大力开展服务信托业务。

在大资管的背景下,除了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可以开展的投资类资管业务外,信托公司有以下六个专属领域可以深入探索:一是非资产管理信托,即服务信托,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服务。二是非资金信托,即财产权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等。在财产权信托中,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三是非自益信托,即他益信托,例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四是非生前信托,如遗嘱信托。五是非私益信托,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六是特定目的信托,如宠物信托等。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